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24] 27 号),法律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规模较小,且无就餐场所的简易食堂称为伙房。第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堂的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根据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兼任人员须符合任职要求。第八条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一周食谱,并提前公布每周食谱.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老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