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刑罚条款修补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评析;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立法趋势;完善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刑罚手段缺乏多样性、刑事责任抗辩条款缺失、罚金刑的依据缺乏周延性、刑罚适用标准缺乏统一性、证券内幕交易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和严重的危害性决定了世界各国对之实行严厉打击的立法方针、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增加罚金量、增加资格刑、包括剥夺从事证券职业资格在内的资格刑、对个人犯内幕交易罪的,可以设立“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对法人犯内幕交易罪的,可以设定“停业整顿”和“解散法人”的资格刑、增加非刑罚方法、统一刑罚标准,完善罚金依据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存在一定的漏洞,诸如刑事责任形式单一、刑罚适用标准不统一、罚金刑的依据缺乏周延性等,这明显不利于惩治内幕交易犯罪、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进展。因此,探讨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问题很有必要。 关键词: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建议;完善 我国刑法第 180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对于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l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对该刑罚条款的分析,认为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存在一定的漏洞,诸如刑事责任形式单一、刑罚适用标准不统一、罚金刑的依据缺乏周延性等,这明显不利于惩治内幕交易犯罪、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进展。因此,很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完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和讨论。 一、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评析 1.刑罚手段缺乏多样性。从刑法第 180 条有关内幕交易的刑罚条款来看,它仅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三种刑罚方式,而没有规定其他刑罚,如资格刑、非刑罚方法等。证券内幕交易罪和其他犯罪一样,犯罪情节有轻重之分。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因此建立一个刑罚类型齐全、刑罚轻重有别的科学的内幕交易刑事责任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2.刑事责任抗辩条款缺失。内幕交易刑事责任抗辩即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免除,就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内幕交易法的规定无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