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为您附上国税函[2024]98 号文件的原文,仅供您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4〕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根据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估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反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根据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4〕264 号)的规定,企业 2024 年以前根据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24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24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假如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24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24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