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法治的阐释与回应 本文 民生法治的理论内涵 (一)民生法治的概念阐释在“民生法治”的词组中,“民生”是“法治”的定语,因此,正确理解“民生法治”的概念必须先明了何为“民生”?知晓了“民生”,“民生法治”的概念也就一目了然了。有学者对“民生”一词进行了历史考察,认为:“民生”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即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现代意义的“民生”见于孙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7]孙中山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8]由历史到现代的“民生”内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封建社会中的“民生”概念强调的是处于被统治者地位的民众的生存和生活,“民生”本质上仍是民本主义。现代意义上的“民生(保障)”理念已超越了国家、民族以及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普世价值或者中性意义。“民生”一词在字面上理解即为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但以“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解释“民生”显然过于抽象。有学者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民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公民根基性的‘生存’,二是公民尊严性的‘生活’,三是公民理想性的‘好的生活’”。[9]“公民根基性的‘生存’”可以具体到“吃穿”二字,而“尊严性的生活”和“理想性的好的生活”却极具模糊性,均是不确定性概念。换言之,此种伦理学视角下的民生定义仍然是抽象的。如前所述,民生问题即为权利问题。因此,法治视野下的“民生”可以通过具体的权利予以具象。以“权利”为界定中介,“民生”的概念具有广狭之分。广义的民生权利即是指与公民生产、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既包括生存权也包括进展权;狭义的民生权利则是指以温饱、医疗、住房等为内容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即生存权,”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①国家具有保障民生的义务。在我国的社会治理语境下,民生保障中的“民生”通常是指狭义的民生概念,政府所强调的“民生”保障大多数是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型”的民生,这与大须贺明教授的生存权内容趋同,即“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10]理论意义上的民生权利更宜采广义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民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