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邓某故意杀人案二、案情介绍: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天,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己家,杀人计划未果。三、案件焦点:1 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邓某的行为是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3.邓某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关于本案中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析:本案中未提及邓某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如果邓某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在实施该行为时无责任能力,则邓某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下分析基于邓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行为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四、争议与分歧意见:1. 关于邓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分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要求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杀人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但对量刑产生影响。在本案中,邓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赵某的生命权,已经准备好作案工具,并事先知道此时只有赵某一人在家,以作为的方式已经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这是客观构成要件;主观上,邓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