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陪审员像法官一样,它是一般公民参加法院庭审活动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民主性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陪审员制度经过了长久的发展,并逐渐趋于成熟,但是在许多方面扔有需要完善和解决的地方。例如陪审员“陪而不审”、对人民陪审员个人认识上的不足和陪审员来源狭窄、缺乏代表性、行业分布不平衡等等。因此,当前应该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规范陪审制度的执行。本人在此论文中着重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其解决方法。其次,陪而不审一直是陪审员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好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本论文着重讨论的。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理论上设计了一整套程序,但是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却得不到及时分析和解决。因此笔者希望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一)陪审员制度的定义迄今为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概念的法律,学界对它的界定也是五花八门。鲍宜周认为,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基本的诉讼制度,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中的法院,吸收非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司法程序的制度 [1]。宋健认为,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2]。定义是为了了解事物本质的前提,明确的定义是为科学研究进行界定。学者们对于陪审制度的定义各有所见,但对于陪审制度的定义要素大致一样。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为了保护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的非法官或者非审判员参与司法案件审判的诉讼制度。参加法院审判的普通公民,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1(二)陪审员制度的作用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陪审员参与陪审,他们可以直接参加审判,还可以参与最保密案件的审查,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强的案件的评议更能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开。具有普遍性和或然性特点的非特定公民担任陪审员,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司法部门间接向公众披露整个司法决策的过程,而不是一般审判过程的公开。陪审员制度可以加快司法独立的实现。司法不独立在我们国家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法院整体的不独立和法官个体的不独立。司法不独立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来说,法院或者法官受外力的影响。现行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行为模式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