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其中,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一、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本质探讨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账务处理可以分成两部分来理解:一部分是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应付税款法的思想一样;另一部分是针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即根据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符号来确定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而另一方自然使用“所得税”科目来与其对应。为方便起见,不妨假设“递延税款”科目的入账金额符号与其借贷方的对应关系为:正号在借方,负号在贷方。 时间性差异从账务处理的共性看,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包括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和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另一类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包括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和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仅就产生时间性差异的单一会计事项看,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年限内先负数、后正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产生差异的年限内先正数、后负数。但不论是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还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其各年数据的总和都为零。 对同一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会计事项而言,每期的递延税款数额就是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既有当期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又有以前或未来可确定的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当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时间性差异的分类则有: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数为负数,应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待以后转回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整体趋势为先贷后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影响数为正数,应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待以后转回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整体趋势为先借后贷。由于对同一会计事项时间性差异各年金额的总和为零,则各年“递延税款”科目发生额整体上必定借贷相抵,也就是各年的金额之和也为零。 总之,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设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会计期间为n,各期时间性差异分别为P1,P2,…,Pn,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分别为A1,A2,…,An,各期所得税税率分别为T1,T2,…,Tn。则有:P1+P2+…+Pn=0,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