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吴奇峰男 35 岁蒙古族现住海拉尔开发区晶品国际公馆 二单元 2024 号手机号:13704703405 被请求人:XX 市海拉尔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职务:局长地址:XX 市海拉尔区数码大厦请求事项: 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 16.44 万元。事实与理由:2024 年 8 月 14 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 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 300 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 450 平方米。 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 1 名、主治医师 5 名、执业药剂师 1 名、主管护师及护士 5 名。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间,XX 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 XX 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讨论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1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37 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38 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2 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 30 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 150 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