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对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根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及《区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赣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成员包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进展规划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项目建设办公室、质监站、各片区公司等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第三条 推行“红黑名单”制度:对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完成施工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列入“红名单”。对未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重拖延工期或超造价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列入“红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区内公示,在二年内参加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投标时直接入围;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区内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的投标。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超过限额,因特别原因,经区管委会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原则上邀请投标企业必须是列入我区“红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其相应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其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其委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是在近两年内获得了市级(设区市)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文明施工场地奖的。被邀请投标企业严禁串标、买标、卖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应仔细履行合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邀请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并在区内公示。第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限制投标承包商名录,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1、实行贿赂、利诱、欺诈或协迫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或者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的;2、以低于企业成本恶意低价投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与有关单位串通哄抬工程造价,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3、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