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 102 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1 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2 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 104 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 105 条第 1 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 107 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 108 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捉、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9、叛逃罪(刑法第 109 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0、间谍罪(刑法第 110 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 111 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12、资敌罪(刑法第 112 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3、放火罪(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4、决水罪(刑法第 114 条、115 条第 1 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5、爆炸罪(刑法第 114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