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 102 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1 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 103 条第 2 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 104 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 105 条第 1 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 107 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 108 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捉、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 109 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 110 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 111 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