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操纵证券投资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理解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应该把握两点: 第一,关联方交易同时受《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约束。众所周知,尽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没有就关联方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但给出了推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假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视为关联方,“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事实上,关联各方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关联方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界定的交易范围。收入准则第一条规定:“本准则法律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①销售商品;②提供劳务;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该准则还明确规定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如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其风险和酬劳也随之相应转移,这也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第二,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一般而言,关联方交易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加双方受益。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换言之,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即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假如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一般也能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但例外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因而其交易的价格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弹性,可能高于公平价格,也可能低于公平价格;有时因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才会发生,因而交易的价格按成本进行计价;有时出于某种特别的需要,其交易不进行计价。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可归纳为非关联价格和关联价格两大类,其中非关联价格一般是指公平价格,关联价格又有三种形式:变种公平价格、成本价格和零价格。目前,关联方交易价格在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