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第一章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一、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包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应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二、实施本计划的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二)自愿参与: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三)风险自担:参与人员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四)长期激励:强化共同愿景,绑定员工与股东的长期利益。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同时为了保证本计划的顺利、高效实施,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计划相关的事宜。公司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报送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批(如需),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为本计划执行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具体实施。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本计划中,员工的股权激励将通过持股平台 XXXXXX(有限合伙)实施,在合伙企业中,XXX 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原则(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二)激励对象确定的主要原则1.本次激励对象可为下列人员:1)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2)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员工;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2)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