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上)法学论文摘要:“现代性”应理解为追求现代理念——诸如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的实际历史过程,而不是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
本文试图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实践历史中挖掘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包括继承-养赡、物权、赔偿、离婚等主要民法领域,并拧出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法庭调解制度以及中国古代以来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指出它们和西方今日追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运动以及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传统的诸多共识
作者认为,中国法律今日的去向既不简单在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权利法律也不在于中国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的任何一方,而应寓于两者在制度上的长时期并存、融合、分工、竞争和相互影响
关键词:现代性,[美国]古典正统、实用主义,后现代主义,实践的历史,继承法,典权,赔偿法,离婚法,法庭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实用道德主义 人们多从理论角度来理解现代性
譬如,或求之于自由主义,或求之于马克思主义
本文强调,现代性的精髓不在于任何一种理论或意识形态,而在于历史的实际变迁过程
以思想史为例,现代性不在于西方启蒙以来的两大思想传统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经验主义(empiricism)中的任何一个,而在于两者 18 世纪以来的历史上的共存、拉锯和相互渗透
以科学方法为例,其真正的现代性不简单在于理性主义所强调的演绎逻辑,也不简单在于经验主义所强调的归纳逻辑,而在于历史上的两者并用
更宽泛地说,西方各国政治经济的现代性不在于古典自由主义所设想的完全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在于其后呈现的福利国家,而在两者的拉锯和相互适应、相互作用
以美国或英国为例,其政治经济的现代性并不简单地在于亚当斯密型自由市场的“看不见的手”所主宰的纯资本主义经济,而在于历史上资本主义制度面对多种下层社会群体的运动而做出逐步妥协之后形成的结果——也因此在个人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之外,另外形成了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