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吴富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谷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子轩,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京玉,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迎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中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原审查明案件事实 200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JK38910509039 的《借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智信公司提供 18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 2005 年 9 月 30 日至 2006 年 7 月30 日;借款年利率为 5.58%;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股份)与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集团)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该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或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真实,借款人或担保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则构成借款人违约,光大银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同日,光大银行分别与创智股份、创智集团签订两份编号为 BZ38910509039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智信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均约定了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新还旧贷款,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光大银行与创智股份签订的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创智股份公章,并有创智股份法定代表人丁亮的签名。同日,智信公司向光大银行出具了金额为 18500 万元的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后,光大银行将款项划扣清偿智信公司以前所欠光大银行款项。截至光大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智信公司只向光大银行支付利息 1395550.57 元,尚欠利息 1132606.59 元。由于智信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结付利息,而且光大银行认为作为保证人的创智股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