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 XXX 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