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景良摘 要:马克思·韦伯的“类型学”研究方法曾影响了中国学界一代学人,法律史的研究也不例外。文章认为,以“类型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宛如使用一把“奥卡姆”的剃刀,利刃所到之处固然使中国的法律传统之异质性得到了彰显,给人以清晰可见的明快感,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鲜活个性与时代特征也常常因此而受遮蔽。故文章主张,在我们以尊重的态度使用马克思·韦伯的类型学方法的同时,还要对此种方法保持警醒。文章认为: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理解法律史与中国法律传统,在当前的学界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类型学方法 马克思·韦伯 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一、从马马克思·韦伯说起近代中国,学术知识的各个谱系都充斥着西方的强势话语,法学相对于其它学科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人们不仅用西方法学中的名词编织着未来中国大地上法治的美好理想,同时也以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去剪裁着中国的历史与传统。用“类型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或中西传统法文化就是其典型之一其中马克思·韦伯对当代中国的学界影响尤巨,故本文不得不从此说起。马克思·韦伯(Max Weber,1864—1920)作为当代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家之一,他的名字在中国的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庶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著作在汉语学界广为翻译和流传,笔者案头能见到的著作大体可分三类:其一,综合类。主要有<1>由于晓、陈维刚翻译,三联书店(北京)1987 年 12 月出版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2>洪天富翻译,由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8 月出版的《儒教与道教》,此书的另一译本为王容芬所译,由商务出版社 1995 年 10 月出版,饶有兴趣的是这两个不同的译本分别在1997 年、2003 年再次印刷;<3>由姚增广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1 年出版的《世界经济通史》;<4>林荣远译,商务出版社 1997 年 12 月出版的《经济与社会》上下两大厚册,此译本很快又于 1998 年 5 月以 10000 份的数量再度印刷。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综合性的著作虽不以法律命名,但其中很多内容却与法律,尤其与中国传统的法律相关,如《儒教与道教》等。其二,以社会学的眼光讨论法律与社会的专门著作,如由张乃根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 9 月出版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不过此书实应译为《法律社会学》。其三,研究马克思·韦伯生平与思想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