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起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买卖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在于其标的是正在建设且尚未竣工,不能即时移交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这一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现房标的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管理不善,极易产生 “炒楼花”等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扰乱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秩序。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规范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也发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为了配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品房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开始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还尚未正常发挥,导致仍有许多地方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和管理活动还处于混乱状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或钻营法律空子,造成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有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999 年在南方某市,开发建设一大厦项目的 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该大厦三层房屋的《房屋预售合同》。随后,A 公司将《房屋预售合同》在该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预售登记”。后因该项工程系早自 1996 年就长期停建的“半拉子”工程,该市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依照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处置并拍卖给第三人 C 公司。C 公司投入巨资续建竣工,并报经该市规划报建部门批准将该大厦改名后,准备上市销售。但是,该市房产管理部门以该大厦原有的《房屋预售合同》的 “预售登记”尚未撤销为由,拒绝为 C 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B 公司得知该楼已续建竣工并将上市销售的消息后,也向当地法院起诉 A 公司和 C 公司。认为其与 A 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已办理了“预售登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B 公司对该竣工楼房的三层房屋享有所有权。 在这起纠纷中,B 公司认为: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