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基本知识问答 医疗机构管理一、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类别有哪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二、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哪些情形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具有当地城市户口。(四)男性不超过 70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