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 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 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 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工业、 仓库项目根据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根据《福 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根据旧城 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 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 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 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 容积率。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 2 20 米),有一侧至两 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 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 20m 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施工场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 道路标高 1 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 于居民活动的,人施工场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 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 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标准按附表(四)执行。(二)有关公共建筑、居住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根据泉规 〔 27〕255 号文《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停车泊位设置管理的通知》标准进行配置,详见附表(五)四、建筑间距控制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