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5 月 23 日做出的(xx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未对该 3 万元进行结算的事实,被告占有该 3 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返还。这明显不符合逻辑,是错误的推断。(1)被上诉人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一份欠条,是基于被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先行支付给上诉人的部分售稻款人民币 30000 元。(2)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 xxxx 年 10 月 19 日结算时重复付款人民币 30000 元的事实,但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重复付款的事实主张。(4) 假如依据原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先行支付给上诉人的 30000 元不作为售稻款抵销,而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的话;则得出另一个的结论,是被上诉人应当尚欠上诉人售稻款 30000 元,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 xxxx 年 10 月 19 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全部售稻款 37445 元的事实。2、本案的基本事实是:xxxx 年 10 月 15 日、16 日,上诉人将稻谷出售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司磅单六份,票号分别为 xxxxxxxx、xxxxxxxx 、 0008052、xxxx、xxxx,总计货款人民币 37445 元。货售当日,上诉人即要求被上诉人结账付款,但被上诉人却要求上诉人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上诉人无奈,只好同意在办理银行账户后再来结账。10 月 18 日 14 时 40 分许,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告知会计程**已办理了银行账户,但程**却声称自己业务繁忙、没时间对账,可以先行支付 30000 元,待闲时再对账并付清余款。15 时 29 分,程**从账户(622848257******6118)汇到上诉人账户(622848257******0018)人民币 30000 元整。随后,程**要求上诉人写一张欠条,上诉人遂根据其授意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有限公司稻款 30000 元,具欠人:***,xxxx 年 10 月 18 日。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有损失;第三、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前述的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本案中,负有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