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法条释义] 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在运输合同中,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人叫承运人;将自己或他人的物品交付于承运人并支付运费的人叫托运人。本条文的制定参考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承运人,另一方是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费。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 就货物运输而言,交付货物一般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运送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运输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多数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 大多数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标准的形式统一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变更。 (四)从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