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四 审议 7.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协议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此后,这些措施的任何变动也应通知该委员会。 8.考虑到本协议的宗旨,该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应每年将审议期间的发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9.该委员会应最迟于本协议生效后第三年和以后每三年末审议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包括条款的透明性),以便必要时对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以确保相互的经济利益和平衡各项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并且参照本协议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适当地建议修订本协议的文本。 修正 10.各缔约国可参照本协议执行中所取得的经验来修改本协议。各缔约国在根据该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取得一致同意后,除非任何一个缔约国接受,否则该项修正不得对该缔约国生效。 退出 11.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接到有关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60 日生效。在接到通知后,任一缔约国都可要求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 本协议在特定各当事方之间不予适用 12.任何缔约双方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本协议,则本协议不适用于该双方。 附件 1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整体的一部分。 秘书处 14.总协定秘书处应为本协议提供服务。 存放 15.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向本协议各缔约国和总协定各缔约国尽快提供经核实的本协议副本、根据第十五条第 10 款规定的每个修正案、第十五条第 1 款至第 3 款规定每一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和第十五条第 11 款规定的退出通知书的副本。 注册 16.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 1979 年 4 月 12 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本协议的特定术语及其定义 注:注释内提到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定义是按照 1979 年 3 月的定义拟定的。 1.技术规格 规格是指单据上说明产品的特征,如质量、性能、安全或大小,可包括或专门用作某一技术的术语、符号、检验及检验方法、包装、标记或标签。 注释: 本协议只说明与产品有关的技术规格。 为了避免通常的用法及习惯,因而修改了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应定义的措辞。 2.技术条例 强制性遵守的技术规格,包括可行的管理条款在内。 注释:由于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