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马新彦 吉林大学 教授 内容提要: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上曾经历过从产生、发展、兴盛到衰落的一个历史过程
今天,在一些法律制度为适应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已经相继确立并渐趋完善之时,有学者主张,典权制度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既能满足出典人经济上的利益,又满足典权人占有不动产为使用收益需要的最理想的方式〔1〕, 建立典权制度应属当务之急
本文拟从相反的角度对典权制度的弊端作一些法理思考
一、典权制度易生纠纷 典权制度是我国一个古老的物权制度,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轻民,典权制度一直没有一个详尽而完备的法律加以规定,致使民间常常发生典权纠纷
民国十九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对典权制度规定得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尽管如此,由于该制度本身的原因,仍不免造成典权设立后,典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之争
(一)从典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上看
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对典物享有广泛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典权人除不可对典物作最后的处分以外,其使用、收益的范围与所有权人的权限范围并无二至
典权人的地位与不动产所有人的地位相当
〔2〕如果典物是土地, 典权人既可以将土地用于耕作,也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舍或开渠造堤;如果典物是房屋,则典权人既有权自己占有、使用或出租他人,也有权对典物进行改建装修,添盖房舍或改变原有用途,如改住房为厂房
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典权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也有权将自己所实施的改良投入收回,无法收回或收回后对典权投入损失无任何弥补的,由出典人与典权人双方协商估价后,由出典人留买
此为典权制度较之不动产质权制度的一个典型区别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