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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中的漏同与避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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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理全过程中的漏洞与避免一. 涉外经济合同谈判中的漏洞与避免 涉外经济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成功的谈判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行都起到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常常因谈判过程中的漏洞,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成功和顺利履行。如何避免这些漏洞,同时又满足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呢?根据多年来的经验和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1、由于一方保密意识不强,致使另一方免费获得技术秘密。1991 年 4 月,江苏新阳科研所诉英国威特公司技术秘密案就是一例,由于我方在未对技术保密事项作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就将技术核心资料提供给投资方英国威特公司,结果英方不仅中断了协议,而且窃取技术并制造出产品在国际市场销售(包括中国)。解决这一漏洞的方法就是,订约前签订独立的保密协议,其中就磋商阶段和谈判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取得的情报、资料、技术信息等既定保密义务,如有违反,泄露方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两点:(1)、保密范围应规定具体一些,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分清是非;(2)、保密期限问题。保密期限一般应是自双方正式达成协议时起到有关技术合同签订并且生效时止。因为届时关于技术保密事项将由技术合同加以全面规定,保密协议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不过,一律采取这种规定有时对义务方不太合理。因为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最终未达成技术合同,按规定义务人就会承担永久的保密义务。因此保密协议最好做一例外规定,即当事人不能达成技术合同时,保密期限限定为若干时间( 3—5年)。此外,还应注意先前订立的保密协议,不能代替技术合同保密条款,因为二者的保密范围是不一样的。 2、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或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而签约,致使自已利益受损。1987 年 2 月沈阳光大制造厂诉香港华源公司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未对华源公司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并履行,结果被骗取 100 万元人民币的药材。实际上香港华源公司是一个二人组成的无限公司。 某商业局(甲方)诉香港某承建有限公司索赔案就是因未对对方履行能力调查,盲目签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最终造成损失。实际上该公司注册资金只有 3000 元港币,但要履行的合同是 130 万元。 上述二例都是由于在谈判前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对方当地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调查情况下,就盲目签约,造成利益受损。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前,对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与行为能力,必须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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