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范文上诉人: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 市朝阳区 XX 南路 X 号 X 号楼 203 室委托代理人:xxx,河北 xx 律师所律师。电话186xxxx879,177XXXX4967被上诉人:xxx,女,汉族,lxxx 年 5 月 10 日生地址:XX市西城区 xx 西街乙 x 号 x 楼 1505 号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 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通民(商)初字第 1564 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下面按照一审判决的行文逐一分析。原判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错误的。第一,关于《食堂转让合同》被上诉人 XX 提供的合同有两页,第一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和印章,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该页存在明显瑕疵,在转让人处写明:“徐建”,同时在营业执照标号处写明了证号和上诉人的全称,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既然合同载明了执照编号和具体名称,通过简单查询即可知道美高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XX 而非徐建,为什么同意徐建为转让方呢?显然从常理上根本说不通!至于一审法院所述的上诉人应持有合同而未提供,故判令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该是适用了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搬出具体条文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显然,该条文所说的情形是,一方不持有相关证据,而对该证据的内容有所了解,故主张该证据能证明相关事实;而另一方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为 XXX 元,但是签字领取现金后,工资条并未交付劳动者。在此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工资 XXXX元,但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导致工资支付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XX 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