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唐集团制〔2009〕47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大唐南京发电厂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2015 版)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厂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群体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遵循“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教育疏导、快速反应、依法办事”的方针,快速处置,缩小影响,控制局面,稳定职工队伍,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将突发性事件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1)分级负责原则。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行政管理部牵头接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谈,涉访部门劝返,行政管理部维护秩序”的现场处置工作格局。(2) 预防为主原则。及时了解、掌握和收集有关方面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3)教育疏导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4)快速反应原则。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5)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