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人人有责第十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过四次审议,于2004年5月1日就要实施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这样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使驾驶人违背自己意愿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说的违背驾驶人自己意愿,主要是指强迫、指使和纵容三种情形
强迫是指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形成对驾驶人的心理强制,迫使机动车驾驶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违规驾驶机动车
指使是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按照自己的意志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
纵容是指对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管理职责的行为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而放任其继续违规驾驶,不予以纠正的情形
这三种行为虽然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其违法性和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所受处罚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也不一样
其中强迫行为最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罚也最为严重,指使次之,纵容最轻
通过对上述条款学习分析,我们认识到公司每一个人,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员工,对安全行车,文明行车都应负有责任,都应对驾驶人安全行车、文明行车起到监护、监督作用
也是使我们完善行车安全的组织措施有了法律依据
行车中的违章行为,现将这些条款单独列出: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准驾证的人驾驶的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4、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1页共3页6、车辆逆向行驶的
7、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8、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