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 02 级 4 班 蔡惠燕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
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进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 五服 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 ,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处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 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反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 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 ,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处,隋朝确立的 十恶 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 常赦所不原
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躲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
为亲者讳 ,“”“”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