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9号《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立项和计划第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第1页共6页(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