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玩忽职守追究工作意见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效地防范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政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事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
(二)在制定或实施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指出仍不改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照或弄虚作假发放相关证照的有关责任人员
(四)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批准认定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向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提供购买剧毒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证明材料的
(六)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八)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1页共2页二、国有企业或相关企业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