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6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第1页共18页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必需的工作经费;(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