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大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根据省安监局、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主要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第2条煤矿安全程度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8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90分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8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
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7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3条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由行办、财务部负责
2、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
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技术科、机电科负责
3、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和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重叠开采的,必须及时交换图纸、共同制定防范措施,第1页共19页由地测科负责
4、考核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4条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实行专项动态评价,季度总评制度
第5条安全程度评价分为七个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