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论文《TRIPS 协定》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第 2 条第 1 款第 4 项至第 9 项中列举了各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以不正当手段猎取、披露、使用行为;第三人得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猎取时的猎取、使用或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得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猎取时的使用、披露行为;获得、使用或披露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已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猎取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针对以上六种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猎取、披露和使用行为,以及通过正规途径猎取后的不正当使用、披露的行为。每一大类下面又可以再分为三小类。第一大类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的行为,是指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1)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猎取行为的猎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猎取行为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二大类为通过正当途径猎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比如基于雇佣关系的合法知悉后的不正当披露,其中包括:(1)猎取、使用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猎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下文将结合日本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解析上述两大类行为。一、两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解析。(一)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行为。1.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猎取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披露行为(包括在保守秘密的同时向特定的人披露)。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一项行为就是,使用不正当手段猎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利用和披露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解释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以盗窃、欺诈、胁迫作为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列举来解释的。但是由于考虑到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定义暧昧,其适用范围过于广泛,有可能会对正常的商业交易带来阻碍,为此,不正当手段通常解释为相当于盗窃、欺诈、胁迫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