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_诈骗数额论文导读::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为合同诈骗罪。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关键词:汽车租赁诈骗,合同诈骗,诈骗,诈骗数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毕业论文范文,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一、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对本案李某将租赁来的汽车用作质押向他人借款应如何定性问题上,有四种不同意见[2]: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何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诈骗金额为该汽车的价值 4 万元。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在到租赁公司租车前隐瞒自己要将车质押给他人的真相,使租赁公司作出错误认识,使租赁公司将车租赁给李某。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李某涉嫌诈骗罪,但诈骗对象为鲍某,诈骗金额 2 万元。理由是:李某虚构该小汽车系其本人所有的事实,使鲍某同意以该车作业质押物,借给陈某 2 万元。事发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并无法偿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2 万元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侵犯了鲍某的财产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何某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诈骗金额为汽车的价值 4 万元。理由是:李某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中,隐瞒要将车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