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刘大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区迁安镇东关村。申请事项关于我继母与父亲离婚一案,我父亲在休庭时告诉我,我继母认为我家中的楼房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我继母所说的不对,我认为我们现在住的楼房是我与我父亲和我继母共同所有,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我们翻建楼房前是三间平正房,这三间房是我生母与我父亲婚后共同建造的,1988年夏季,我生母不幸去世,该房的一半是我生母的遗产,当时由我和我父亲及我外祖父母四人继承,我外祖父母表示应当由他们继承的遗产赠与给我所有,这样我生父母的三间房有我1.125间,当时我父亲和我继母翻建楼房我也同意,故而将原来的三间平房翻建成现在的楼房。另外,我在1997年6月份初中毕业,同年7月份我到XX县区人民医院食堂打工,每月工资300元,食堂承包人是我伯父刘启新,我挣得10个月工资3000元,一直是我伯父保管我家建房时一块交给我父亲的,以后我学成厨师手艺每月工资1000左右,每月都交到我父亲手中,用于偿还我们建楼房的外债,我在我们村委会分的钱也都被我父亲领取偿还外债,这样数年后才将外债还清。综上所述,我们家现在的楼房不是我父与我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我和我父亲及我继母的共有财产,应当由我们三人共有,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作为案外人特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父亲与我继母争持的楼房为我们三人共有。此致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大伟2008年3月15日第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第1页共7页申请人: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3日生,住XX市**区**8号,电话:13**5.申请请求一、中止对申请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XX市******所有财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刘**为了注册经营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24日开始租赁申请人单位的4142平米房产,后因长期拖欠巨额租金,双方形成诉讼,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XX年12月28日作出(20XX)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刘**应当支付申请人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申请人随后向XX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三方于20XX年7月1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XX年7月11日将位于XX市**区文景路***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XX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且于当日发生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行进关于上述相关物品的查封申请,并终止一切针对上述物品的执行行为:一、上述物品及装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归申请人所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已经不属于西安**酒店所有,相关财产已经不属于行进一案的执行财产范围。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第2页共7页二、申请人与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月1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方抵债协议已经生效,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其效力产生异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予以确认,否则都得遵守执行。三、被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查封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西安**酒店所有,上述财产均系刘**个人出资购买,只不过提供给该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