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刘大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区迁安镇东关村
申请事项关于我继母与父亲离婚一案,我父亲在休庭时告诉我,我继母认为我家中的楼房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我继母所说的不对,我认为我们现在住的楼房是我与我父亲和我继母共同所有,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我们翻建楼房前是三间平正房,这三间房是我生母与我父亲婚后共同建造的,1988年夏季,我生母不幸去世,该房的一半是我生母的遗产,当时由我和我父亲及我外祖父母四人继承,我外祖父母表示应当由他们继承的遗产赠与给我所有,这样我生父母的三间房有我1
125间,当时我父亲和我继母翻建楼房我也同意,故而将原来的三间平房翻建成现在的楼房
另外,我在1997年6月份初中毕业,同年7月份我到XX县区人民医院食堂打工,每月工资300元,食堂承包人是我伯父刘启新,我挣得10个月工资3000元,一直是我伯父保管我家建房时一块交给我父亲的,以后我学成厨师手艺每月工资1000左右,每月都交到我父亲手中,用于偿还我们建楼房的外债,我在我们村委会分的钱也都被我父亲领取偿还外债,这样数年后才将外债还清
综上所述,我们家现在的楼房不是我父与我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我和我父亲及我继母的共有财产,应当由我们三人共有,为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作为案外人特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父亲与我继母争持的楼房为我们三人共有
此致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大伟2008年3月15日第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第1页共7页申请人: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3日生,住XX市**区**8号,电话:13**5
申请请求一、中止对申请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XX市******所有财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