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格式要求规章制度编写规定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构成(一)内容构成1、制度名称。2 义、主题内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实施日期、解释权属、其他说明”十个部分的内容。3、制度附件。制度附件是制度的补充部分,与制度本身具有同等效力。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包括的。具体一项制度究竟应包括其中哪些内容,应该根据该项制度的对象特征和制订该项制度的目的而确定。(二)规章制度的内容编排当制度内容较少时,可直接以条的形式;当制度内容较多的,应分章表述,其内容按以下要求编排:1、围”等内容应可依次编排在第一章内,章题为“总则”;2、“管理职责”可单设一章,也可在其它章内表述;3、“管理内容及要求”可视情况设若干章;4、“实施日期、解释权属、其他说明”等内容应编排在最后一章,章题为“附则”。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可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目六个层次。章内还可再分节,节以下再分条。每条下可分款、项、目层次。除“款”以外,章、节、条、项、目均冠以数字,分别以汉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1、制度若设章时,每一章均应有标题,在同一制度内以汉字排号,如“第一章、第二章”;2、章内若设节时,每一节均应有标题,节在同一章内以汉字排号,如“第一节、第二节”;3、条在整个制度内以汉字排大流水号,如“第一条、第二条”;5、项在条内以括号内汉字排小流水号,如“(一)、(二)”;6、目在项下以阿拉伯数码排小流水号,如“1、.2.”。二、规章制度的编写要求(一)制度名称编写要求者一律标明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制度对象名称应使用法律规范术语,指明被法律规范对象的范围。制度种类应接续在制度对象名称之后,必要时在其前后加注限定成份“基本”、“一般”、“暂行”、“试行”、“补充”等字样。如限定成份加注于制度种类之后应用括号括入。如“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2、制度名称中除引用的法规、规章制度等名称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3、制度对象名称过长时,在制度正文的叙述中可用简称,但应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以说明。(二)制度正文编写要求1、制定目的主要说明制定制度的动机及所要实现的结果。该部分内容应置于正文第一章的第一条。编写时应采纳以下典型用语:“为”“为了”2、制定依据主要说明制定制度的前提和依据。构成依据的主要指有关政策法规、上级指示以及公司管理上的客观需要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