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5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 页 共 5 页论我国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江 涛、刘玉秋 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存在侵害可能的行为,而在当事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命令。 一、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特点及其缺陷 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体现于《著作权法》第 49 条、《商标法》第 57 条、《专利法》第 61 条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上。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其具备自身特点: 1、 适用诉前禁令的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2、 诉前禁令制度比较倾向于对权利人的保护。表现于: 对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上(即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审查),权利人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备此权利和侵权行为有可能存在即可。 但同时存在缺陷: 1、 如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仅作形式审查就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是否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2、 如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相对实质性的审查,即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判断出有侵权行为存在,而作出裁定,是否对程序正义构成威胁? 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如何认定正在侵权、即发侵权? 对于“申请人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仅作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权利主体资格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两方面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作相对实质性的审查,即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判断出有侵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要将胜诉的可能性纳入审查的范围。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对于侵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必须通过完整的案件审理程序才能作出,而且该判断也会随着案件审理的进程而有所变化。对于申请人而言,要求其在诉前即提供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过于苛刻;对于法官而言,要求其在 48 小时之内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即判断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