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 [摘 要]民法现代化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关键是民法的活法化,它取决于成文法与非完善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熟人社会、私法文化与传统法文化这三大矛盾的克服;市场经济的进展,政府的推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构成了矛盾可能被克服的理由。 [关键词]民法,现代化,法文化,矛盾 一、问题的提出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标志着当人类社会迈入 21世纪门槛的时候,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古老的文明国度迎来了民法现代化的新高潮-民法法典化。现代民法以民法典为基本载体,民法典是实现民法现代化追求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有了民法典,不等于就实现了民法的现代化。学术界、司法界多数学者和专家已清醒地认识到民法实现法典化的同时,必须实现民法的活法化,最终才能真正实现民法的现代化。所谓民法的活法化,指主要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民法制度、民法原则、民法文化被国人普遍接受、认可和自觉地遵循。笔者认为民法现代化的这种目标和要求是由民法现代化的内涵所决定的。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民法现代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变革的一部分,决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它与经济的现代化、社会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紧密相连、息息相关。“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天然伴侣,商品经济的进展史,也即是民法逐渐成长的历史。”[1]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法国民法典再到现代德国民法典,其各个时期的经济形态呈现出简单商品经济—初期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进展模式。因此民法的现代化必定建立在现代化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民法又是社会进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奴隶主共和制、民主制为民法埋下了萌芽的种子。19 世纪初期,伴随着资产阶段的兴起,市民阶层的出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才应运而生。同时,民法的现代化也离不开深厚的现代私法文化的生成。17、18 世纪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广泛传播成就了私法文化的滥觞,催生出了诸如《法国民法典》这样优秀的民法典范。 其二,民法现代化是民法的移植与继承,民法外来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一国要实现民法的现代化,不可能不借鉴他国尤其是先进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民法制度、民法原则、民法文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