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模式存在的弊端及完善措施【摘要】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是权利的保障,没有救济,权利只是空谈。社会保障司法救济机制在进展中得以不断完善,但是这一机制还很不完善,还没有构建起适合解决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所以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必须仔细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 司法救济 一 、现行司法救济模式存在的弊端 1.现行模式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障进展需要 我国目前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救济途径发生在两个不同的程序,即行政复议及行政法庭和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法庭,两个不同的程序都采纳了前置程序,即复议或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种体制越来越呈现严重的弊端,当事人的权利被消解得无影无踪。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剥夺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现行模式解决争议的范畴过于狭窄 以民事程序为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将社会保障的诉讼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内。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是通过与单位保持终身不变的劳动关系来维系的,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加快进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变动也越来越大,一旦劳动者发现其社会保障利益受到侵害,就无法通过劳动争议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现行模式导致公民维权成本相对增加 社会保障受益主体与承担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状态,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或政府侵害受益主体权利的行为,受益主体在猎取信息和证据等方面存在障碍,而若想通过现行模式维护社会保障权,受益主体必定要花费较高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还有可能面临丧失劳动机会等危险。 4.现行模式司法制度也相对落后于社会保障维权需求 现行模式中部分司法制度也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维权迅速、便捷和低成本之需求。如证据制度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无涉及社会保障争议之内容,而一旦社会保障争议发生后,权利被侵害主体在取证方面阻碍很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害主体很难胜诉;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针对社会保障的复杂性、专业性而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 首先,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复议应当在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增加复议的透明度。可以改革现有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仅采纳书面审的方式,设立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审理的机制。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仲裁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