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救济制度 论文摘要 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对其作了规定,随着社会的进展,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十分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但在其具体内容措施上仍存在很多不足。在借鑒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深化分析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更好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离婚救济 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 经济补偿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进展,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对离婚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救济制度应运而生。离婚救济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离婚救济制度,相当部分国家的规定已经比较成熟。目前,我国具有较为完备的离婚救济制度,但仍然比较粗糙、简单,与国外先进立法相比还十分落后,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故此,笔者在借鑒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深化探讨、解读离婚救济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合理建议,令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促进社会和谐。 一、国外离婚救济制度立法例 国外立法中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由于其主要目的和作用基本一致,各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扶养费给付 扶养费给付主要是对那些因离婚而陷入生活贫困的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的付出、各自作出的牺牲往往不对等,尤其是一些女性婚后为了孩子的成长与家庭的和睦,选择做全职太太,丧失了很多学习、就业的机会,一旦离婚他们很容易遭遇经济困难。也有些人因为生病或者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个人收入无法自给自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经济状况较好的另一方对其负有扶养义务。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当一方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求,或者不能通过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抑或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而子女的状况和环境又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外出工作的,另一方应当向其提供扶养费。英国《婚姻诉讼法》亦规定,一方不能自我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支付扶养费。德国《民法典》则给予了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一方,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指有过错的配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如《法国民法典》第 266 条规定:“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