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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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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根据《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切实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1.使用具备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2.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的位置。3.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 1 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应当封存该设备,并在 30 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4.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起重机械报废的,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6.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 1 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8.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9.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深度整治,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继续投入使用。10.检验合格之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报告及时留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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