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113 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现就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一)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其中包括: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等各类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环境应急预案。区县环保部门编制的各类预案报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备案,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直接排向外环境的企业编制的第二类水污染物超标处置应急预案;燃煤电厂编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处置应急预案。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排企业、燃煤电厂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报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备案,(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市属以上企业到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备案,其它企业向所在地的区(高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四)未纳入上述要求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1、填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 A4白色复印纸。生产单位可自行制作或在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填报内容符合单位的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它材料装订成册。2、提交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3)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word 格式)。 (二)受理市、区县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市、区县环保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