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 项目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BT 项目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发布日期:20240249 作者:钱律师 BOT 是对 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
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
而 BT 是 BOT 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 BOT 项目较多,但类似 BOT 项目的 BT 却并不多见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既分析 BT 项目的积极作用,又指出BT 项目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BT 项目的法律特征 BT 是一种新型、特别的投资方式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 法律性质的特别性 BT 特许协议的特别性在 BT 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 BT 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
BT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
所以,BT 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
恰恰相反,BT 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 主体的特别性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 投资客体的特别性 作为 BT 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