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方案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环境污染、国防生产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 三、事故分类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报告;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市安监局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五、善后处置 较大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处置,一般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行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和分级处置。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县政府直接牵头负责处置。 较大事故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安监、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工商、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