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赔偿的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间或、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间或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卑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同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