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包括例假日)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 1 天
(四)产假: 1
员工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晚婚假加 11 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 个月
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
(五)丧假: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 8 天(包括例假日)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 6 天(包括例假日)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
其假期延至次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