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开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但有时遗嘱立的不法律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案例 1 王某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某的丈夫已于 2024 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某继承。2024 年王某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王某于 2024 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 2024 年开始就常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 2024 年突发脑梗在医院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法官说法: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识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根据他人意志书写“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识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开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案例 2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24 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均留给儿子所有,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立遗嘱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24 年去世,张某于 2024 年去世。张某死后,张某之子要求根据遗嘱分割遗产,张某之女提出异议,认为处理张某财产部分的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