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承受信誉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平安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須承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解決的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合同法 31 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根据本法 2 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 2 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 年 1 月 13 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七)交(提)貨限;(八)驗收的;(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由於合同法 30 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 345 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一样。因此買賣合同最根本的條款必須有(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