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某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全部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社部发[1999]14号),《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劳字[1999]69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文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服务范围:医保职工门诊、住院就诊
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各项配套文件的规定
双方应训练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供应基本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法规制定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供应便利;乙方有责任为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甲方供应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要查看参保人员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协作
第三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峻后果,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五条甲方应为参保人员供应专用就诊证历、处方,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仔细填写,并验明身份和证历
第六条乙方应为已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时应清楚、精确、完整,妥当保存备查;门诊处方病历应保存两年,住院病历应保存十五年
第七条乙方必需保证为参保人员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