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质证存在的问题论刑事庭审质证存在的问题 摘 要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庭审过程中最关键、最具对抗性的环节
随着“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断深化人心,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被忽视到被重视的过程,逐步走向法律规范、高效的道路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问题
关键词 刑事庭审 质证 法庭调查 作者简介:万
,助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53-02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
随着“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断深化人心,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烙印挥之不去,加上控辩双方力量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刑事庭审质证环节的运行往往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如下: 一、 辩方举证能力薄弱限制了质证的发挥 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需要完成举证和质证
举证是质证的基础,没有了一方举证,另一方的质证便无从谈起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
然而在刑事诉讼庭审中,举证活动唱主角的是控方,辩方很少有或者几乎没有举证
相对于大量举证的控方,庭审活动中大部分的质证活动就由辩方完成
辩方,往往觉得质证时“无可作为”或“无话可说”
主要因为在我国,侦查机关、检查机关等有关部门是唯一合法的侦查主体
他们地位合法、装备精良、经验丰富
所以,在庭审活动中,控方所举证据一般不容质疑
对于辩方来说,假如产生了质疑,辩方最好通过进一步举证或证据调查活动来证明自己的质疑,这样往往比较有说服力
比如,辩方认为控方所举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说服力,那么最有力的回击是针对相同检材拿出另一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
然而,这一做法是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辩方调查行为受限、举证能力薄弱限制了质证的发挥